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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 2.0 / RoHS
RoHS 2.0 / 2011/65/EU

Q1. 何谓CE标志?
A1. CE标志是法文「Conformite Europeene」的缩写,其意思为「符合欧洲标准要求」。当制造商于其产品上标示CE mark,意谓着制造商声明该产品符合所有适用的欧盟法规。

Q2. 目前排外的项目为何?什么时候会撤销?
A2. 目前排外的项目尚在审查中。请参照2009年2月由德国应用生态研究所(Oeko-Institut)出版的建议报告(可于欧盟委员会的RoHS网站中取得相关信息)。欧盟委员会尚未正式接受Oeko-Institut于报告中提议的失效期。

Q3. 针对产品「风险」的定义?
A3. 第二版的RoHS指令中尚未定义,目前议会与国会尚在讨论中。

Q4. 对于已上市的产品,RoHS第二版规定的CE标示何时开始生效?
A4. 制造商对于已上市的EEE电子电器设备并没有强制符合新规范的义务。但是经销商应避免贩卖市面上可能不符合RoHS规范的产品。

Q5. CE标志相关的责任也适用于B2B产品吗?
A5. CE标志适用于B2B (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及B2C (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也就是电子零售业务)

Q6. 什么情况下要将不符合RoHS规范的EEE电子电器设备召回?如何判断高风险产品?
A6. 第二版的RoHS指令中尚未定义,目前议会与国会尚在讨论中。

Q7. 制造商该如何将联络数据标示于小型对象上呢 (ex. 耳机)?或是可以将相关信息标示于文件上呢?
A7. 若无法将相关数据标示于产品上,则须标明于该产品的外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Q8. 电子零部件也需要CE标志吗?
A8. 不用,只有成品需要。

Q9. 新版RoHS是否会禁用PVC树脂产品?
A9. RoHS 修订提案人Jill Evans于报告中提议禁用此项物质,但PVC可能不会纳入最终RoHS二版指令的禁用物质清单中。

Q10. 谁决定供货商该归为Type A, B, 或C?
A10. 由制造商决定该采用何种风险评估程序及运用何种方式去评估供货商。

Q11. RoHS二版导入CE标志及自我宣告。关于这两个部分,医疗器材已有特定的要求,但有些规定(例如经销商的姓名与地址)却与MDD医疗器材指令不一致,要如何符合规范?
A11. RoHS二版规定须有进口商的姓名及地址。

Q12. 请问新版RoHS规范的正式公告日期大约会在什么时候?有法案编号吗?
A12. 公告日期最快可能于2011年第二季公布,目前官方尚未公布预计公告日期或文件编号。

Q13. 谁来核对BOM表?
A13. 原始设备制造商可以藉由核对BOM表向他们的供货商搜集自我声明资料。

Q14. 新版SVHC14项物质将于何时纳入?
A14. 新版SVHC14项物质已于2009年10月纳入。

Q15. 第八类医疗器材将于2014年纳入RoHS管制范围,所以2014年开始,本类产品在贴上CE标示前,需先确认产品符合RoHS规范,对吗?
A15. 是的。

Q16: 请问防御用或军用设备在二版RoHS提案中是否和大型设备一样皆为排外项目?
A16. 防御用或军用设备在二版RoHS规范中仍为排外项目。

Q17. 于RoHS 2.0规范中,医疗器材是否仅豁免到2014年?
A17. 是的。

Q18. RoHS二版指令是否需要强制性的欧盟权责机关介入。
A18. 不需要,RoHS二版规范依据自我宣告。

Q19-1. CE标示的适用范围几乎都是玩具类或非航天使用之零部件。请问航天设备是否也需符合CE标志?
Q19-2. 网站是否会列出哪些产品需要CE标示的完整信息。目前航空业及end items不需要CE标志。对于法规的适用范围有些困惑?
A19. CE标志适用于所有RoHS二版适用范围内的电子电器设备。

Q20. 请问RoHS二版草案中,大型固定工业工具仍为排外项目或改纳入适用范围中?
A20. 尚在讨论中。国会想要取消大型固定工业工具的豁免,可是议会希望可以继续维持排外。

Q21. 成品的CE标志需要经过哪一个欧盟权责机关(Notified body)的审核吗?
A21. 不需要,RoHS二版规范主要依据的是自我宣告。

Q22. 请问应该在何时开始为符合第二版RoHS做准备,才能赶上预期生效日?
A22. 我们建议您应即刻开始为RoHS二版的CE标志相关事项做准备。

Q23. RoHS二版要求需提及供货商与进口商的细节数据(姓名与地址)。这代表我们必须在输往每个国家的产品包装上注明进口商的资料吗?
A23. RoHS二版仅要求首位将产品销往欧盟的进口商,于产品上标示他们的姓名与地址等数据。

Q24. 如果产品通过安规及电磁兼容性标准,却没有通过RoHS二版指令的禁限用物质,可以依据低电压和电磁兼容指令于产品上标示CE mark吗?
A24. 不行,产品必须通过所有相关指令才可以标示CE mark。

Q25. 请问有RoHS第二版草案的电子文件吗?
A25. RoHS第二版草案的电子文件已经可以在欧盟委员会的RoHS网站上取得。

Q26. 安装于本身需要CE标示设备内的EEE产品,是否也须标示CE mark?
A26. 不需要,只有成品需要标示。

Q27. 建议审视RoHS符合性的循环周期是多久?
A27. 建议每年更新风险评估程序。

RoHS / 2002/95/EC

1. 范围:

Q 1.1 何谓RoHS的法律基础?
A 1.1 RoHS指令根据公约(Treaty)第95条制定而成。该指令旨在使会员国在限制电子及电器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相关法律趋于一致、保护人类健康,并促进废电子电器设备的回收及处理以合乎环境要求。

Q 1.2 何谓判断产品是否属于RoHS指令列管范围的标准?
A 1.2 设备被认为在RoHS指令涵盖范围内之标准如下:
须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方能正常运作,以及用来制造、传输及测量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
设计电压为交流电小于1000伏特,直流电小于1500伏特的设备。
另外,还包括家用电灯泡及照明设备。
不在「特定欧盟废料管理法规」涵盖范围的设备。
备用零件,使用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投入市场的电子电器设备的维修或再使用等用途。
军事设备。

Q 1.3 我的产品是否属于RoHS指令涵盖范围呢?
A 1.3 问答集(FAQ)提供了判断产品是否属于WEEE及RoHS指令涵盖范围的标准,但并非提供产品分类的标准,目的为协助生产者在此方面的评估。然而,判断产品是否涵盖在WEEE及RoHS指令范围的责任应在于可最佳评估本身产品特色的生产者身上。如有任何疑问,生产者可直接与负责执行国家法律之成员国国家当局作确认。
* RoHS指令基于法源,会员国在未事先知会欧盟委员会前,不得新增其它产品类别。

Q 1.4 我的产品是否涵盖在RoHS指令附件所列的排外条款其中之一呢?
A 1.4 排外条款只适用于电子电器设备所含的禁用化学物质而非适用于整个电子或电器产品。判断产品是否涵盖在RoHS指令附件所列之排外条款的责任应在于可最佳评估本身产品特色的生产者身上。如对于排外条款涵盖范围有任何的疑问,生产者可直接与负责执行国家法律之成员国国家当局作确认。

Q 1.5 我要如何提出新增RoHS指令排外项目呢?
A 1.5 一个排外项目要获得同意需经过冗长的程序,一旦正式通过经采用后,其有效期限是四年,到期后须根据RoHS指令第5条(1)项(c)款的规定作覆审。排外项目的要求必须明确且须参考RoHS指令第4条(1)项提出的六大危害物质。申请者需提供所有技术方面的证据给欧盟委员会以作为左证资料,然后,委员会根据RoHS指令第5条(2)项将申请之排外项目提交给公共咨询会(public stakeholder consultation)展开为期至少八周以上的咨询。依照层层审议的结果,委员会将决定是否提出排外项目的提案送交技术采用委员会(TAC)做最后的投票表决。

Q 1.6 排外条款适用性是依公司、产品或是功能别?
A 1.6 排外条款仅适用于根据RoHS指令第4条(1)项中所提及之物质之特殊应用,而非适用于整个产品。因此,无论谁使用特殊应用之物质是列于RoHS排外条款中的,即可享有豁免的权利。

Q 1.7 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非家户电子电器设备」呢?
A 1.7 RoHS指令并没有区分家用或非家户电子电器设备,因此非家户电子电器设备属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

Q 1.8 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电池呢?
A 1.8 电池指令与RoHS指令有着相似的物质使用限制。RoHS指令限制了六大重金属物质于电子电器设备中的使用,而非适用于电池;电池指令则是限制了电池中,汞与镉的使用。

Q 1.9 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墨盒呢?
A 1.9 墨盒本身并不符合电子及电器设备的定义,但普遍认为是一种消耗品,因此RoHS指令并不适用于墨盒。

Q 1.10 「汽车音响」是否属于RoHS指令或ELV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的列管范围呢?
A 1.10 某些电子电器设备例如:音响、CD播放器及导航系统可以于维修店铺、超市或特定商店中分开购买,并安装及使用于车辆中。到底这些配备是属于RoHS指令或是ELV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的管制范围呢?假如设备并非特别设计用于车辆中,则该设备属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另一方面,假如设备(例如车用音响)主要设计作为车用,则适用于ELV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

Q 1.11 RoHS指令是否适用于安装在新设备之中的备用零件呢?
A 1.11 针对旧设备(2006年7月1日以前上市)的维修,RoHS指令允许投入市场的备用零件,可含有危害物质,但并不适用于新设备之维修(2006年7月1日以后上市)。

Q 1.12 不符合RoHS的材料是否允许使用在2006年7月1日前上市的电子电器设备之容量扩充或升级呢?
A 1.12 原则上,RoHS指令允许2006年7月1日以前上市的电子及电器设备使用不符合RoHS的材料作为容量扩充或升级的用途,但前提是此电子电器设备不能以新产品上市。假如容量扩充或升级后的电子及电器设备以新产品投入市场,则必须遵守RoHS指令。不过,如果容量扩充或升级后的电子及电器设备是以重复使用的产品(reuse product)投入市场,则不适用于RoHS指令。

Q 1.13 RoHS指令禁限用物质是否适用于生产过程呢?
A 1.13 RoHS指令的禁限用物质是针对成品,而非生产过程。

Q 1.14 RoHS指令禁限用物质适用于制造来自用的产品吗?
A 1.14 RoHS指令仅适用于上市的产品。因此,假如制造的产品作为自用的话则不涵盖在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内。但是,之后如要上市的话,仍需遵守RoHS指令。

Q 1.15 无线射频识别(RFID)芯片是否涵盖在RoHS指令的范围呢?
A 1.15 无线射频识别系统(RFIDs)符合RoHS及WEEE指令有关电子电器设备的定义,属于第三类:信息及电信设备,所以RFIDs属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

Q 1.16 天线、电缆、光纤及波导器是否属于RoHS指令的管制范围呢?
A 1.16 天线、电缆符合RoHS及WEEE指令中关于电子电器设备的定义。所有电子电器设备内部的电缆或连结,由于废弃后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因此可视为WEEE。但是,天线杆与高压电铁塔不符合电子及电器设备的定义。若一产品被整合于固定装置中,则该产品不被视为废电子及电器设备。另一方面,使用在声音、数据及录像设备中的模块电缆系统属于WEEE指令的第三类(信息及电信设备),同时也在 RoHS指令的列管范围。

2. 定义:

Q 2.1 何谓「投入市场(put on the market)」?
A 2.1 在WEEE指令第10条(3)项与RoHS指令第4条(1)项中关于「投入市场(put on the market)」的定义是指:「产品第一次在欧盟市场可获得」的最初行为,而这是指,生产者将产品转移至欧盟市场的经销商或终端消费者或使用者。「产品第一次在欧盟市场可获得」是指RoHS限用有害物质指令生效(2006年7月1日)之后投入市场的单一电子电器设备,而非指新产品或产线。另外,「投入市场(put on the market)」的概念是指每个单一产品,而非产品类型,更无关乎是否制造成整套或一系列产品。

Q 2.2 进口电子电器设备(EEE)至欧盟是否被视为将产品投入市场呢?
A 2.2 「投入市场」是指产品第一次在欧盟市场可获得的最初行为,且被视为产品在欧盟的销售或使用。因此,产品在尚未进入海关以前都不被认为是「投入市场」。另外,在根据新方法与全球方法(New Approach and Global Approach)的指令执行指引:《欧盟蓝皮书》第十八页中提出了「非投入市场」的解释,其定义范围如下:
将产品转移至其它制造业者做最进一步的组装、包装、加工处理或标示…等;
尚未经海关同意作自由流通的产品;或是依其它海关流程(例︰运送、仓储或暂时之输入)做安置的产品;或只是过境海关的产品;
制造商的库存、或欧盟的授权代表尚未流通的产品;
因此,位于制造商处的库存尚未流通于市场的产品,属于「未投入市场」的定义范围。「投入市场」的前提是,产品由制造阶段转移至销售阶段,而此销售链可以是制造商或是其授权代表之商业链。

Q 2.3 RoHS指令是否规定「最高浓度限值」呢?
A 2.3 是。单一均匀材质中所含的铅(Pb)、汞(Hg)、六价铬(Cr+6)、PBB及PBDE最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0.1℅ (1000ppm),单一均匀材质中所含的镉(Cd)最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0.01℅ (100ppm)。
「均匀材质」的定义:指一原料无法再以机械方式拆解成其它单一均匀材质
「机械方式拆解」的定义:指松开螺丝、切割、压碎、磨碎及研磨的过程

Q 2.4 我必须出示哪一种证书以证明符合RoHS呢?
A 2.4 根据RoHS指令第4条(1)项,成员国应确保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投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均符合指令的规范。不过,RoHS指令并没有提及特定的符合程序、证书或测试方法以作为RoHS符合性的证明。因此,各成员国须负全责拟订RoHS符合性之条例。

Q 2.5 公司是否可以在设备上标上标示以表明该设备符合RoHS呢?
A 2.5 基于自愿原则,公司可自由在其产品上做标示,只要该自愿性标示未违反欧盟主要或次要的法律,例如商品的自由流通。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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